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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处理(1)
发布时间:2013/8/14      浏览:5664次

  离婚纠纷为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解决该纠纷一般采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房产的处理往往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甚至本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处理的却因房产处理意见差距大而进行诉讼离婚。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处理纷繁复杂,本站律师试图梳理相关法理,结合案例进行探讨,但鉴于房产性质多样,而以产权房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仅以产权房进行探讨。

 

  一、房产的价值及确定

  1、房产的价值

  令狐冲、任盈盈夫妻携游江湖略感疲惫,于2008年购置一套商品房隐居于闹市,购买价格为40万元;2012年因任盈盈无生育能力引发争吵、致使感情破裂,进行协议离婚。当双方商议房产分割时,意见产生严重差异:令狐冲认为分割应以买价40万元为准,支付任盈盈20万元后房归令狐冲;但任盈盈认为分割应以目前市场价80万元为准,令狐冲支付40万元后方能得房。为此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而诉讼离婚。

  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房产的分割,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为分割依据,而非购房价格。但是,协议离婚时,若双方一致同意以购房价格进行分割的,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分析,该分割依据并无不妥。

 

  2、房产价值的确定

  (1)协商

  房产的现值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估价后达成一致意见予以确定。该种确定方式最为快捷、经济实惠。

  庭审中,令狐冲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自行估价70万元;而任盈盈估价90万元。法官冲虚进行协调,双方各让10万取中间价,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认可该房现值80万元。法官冲虚即以80万元为准进行分割该房。

  (2)评估

  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房产现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原告向法院申请评估,并且预付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对房屋作出评估,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依据。对于评估费用,判决后由双方分担。

  庭审中,令狐冲坚持认为房屋现值70万元,而任盈盈人为至少值90万元,法官冲虚协调未果。在此情况下,原告令狐冲申请评估,评估结论为80万元,双方皆无异议。法官冲虚即以80万元为准进行分割该房。

  (3)竞价

  若双方当事人均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对房屋现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了评估,竞价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

  庭审中,令狐冲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自行估价70万元;而任盈盈考虑到自己收入低、目前房价高,再次购房恐有难度,此外该房环境优雅、出入方便、装修精美,实为好房,因此亦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表示愿按75万元计算房屋,由其支付令狐冲37.5万元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令狐当即予以反对,要求竞价。

  令狐:80万。

  盈盈:85万。

  令狐:90万。

  盈盈:95万。

  令狐:100万。

  盈盈:OK,给我50万,房子归你。

  (4)拍卖

  若双方当事人均不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庭审中,令狐冲认为该房已和任盈盈共同居住过,若以后将该房作为自己与其他女子的婚房大为不妥,不如将房屋所有权让给任盈盈,自己得一半房款后可以另买新房。任盈盈亦有同样想法,不想得房。据此双方申请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该房,得价款后分割。拍卖后,得80万元,双方各分40万元。

  离婚纠纷中,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评估、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价值进行分割。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对房产价值协商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实际分割手段规避价值的争议,如一同放弃该房产、将之赠与子女。对此赠与子女的法律操作以及风险,后面将有所讨论,在此不再深入。

                 (待续)

        本文作者: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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