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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8/14 浏览:574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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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李强到邻居陈某家盗窃,被回家的陈某发现,为不被抓住,他将陈某从二楼推下。这一“推”,盗窃就转化成了抢劫。4月14日,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5200余元。 基本案情:1990年11月出生的李强,是茶陵县枣市镇大冲村农民。2009年12月13日,他因连续24小时在网吧上网,又困又饿,便想到同村79岁的老太太陈某家经常无人,准备到她家偷点值钱的财物。当晚21时,他赶到陈某家,发现果然没人,便破窗而入,在一楼厨房偷吃了点饭菜后,四处翻找财物,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因异常疲惫,李强竟躺在陈某的床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9时多,陈某回家准备做饭,发现少了饭菜,便到其他房间查看,只见大衣柜和抽屉均被打开,翻得一片狼藉。找到二楼时,陈某发现一名男子躲在房门后面,便抓住他的衣服。这名男子就是李强。因害怕被抓住,李强殴打陈某,抓住她的头往地下撞,并将其从二楼楼梯上推下,使陈某摔到一楼。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共花去医药费3800多元。2010年2月3日,茶陵县公安局将李强抓获。 法理分析:此案主审法官介绍,为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对转化抢劫的认定作出了新规定,但仍明确“具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等情节,可依照《刑法》第269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审判长谭法官介绍,李强的行为,是一种准抢劫罪或称为盗窃转化抢劫罪。他入室盗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他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李强尚不满20岁,年龄较小,加之其未盗窃到分文,家境贫穷,故酌情依法从轻判处其起点刑10年。 附:《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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