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2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2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4号)规定执行。 二、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基数为3832元。 三、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按各险种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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