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在线咨询 业务范围 工作动态 律师读法 成功案例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民商经济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家庭
  ·劳动工伤
  ·借贷抵押
  ·法律顾问
  ·综合其他
联系我们  
地址: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楼617室(黄河路与海虞北路交叉口)
来访咨询请提前电话预约
手机号:13913672113
电话:0512-52825632 
传真:0512-52959615
QQ号码:1045792842 
微信公众号:cs-lawyer  
新浪微博:常熟陈律师
所属律所: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常熟市)
综合其他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综合其他
《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公布
发布时间:2016/7/19      浏览:2508次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妇联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于6月20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对于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包括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办案民警按程序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送达。

  办法明确,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

【返回】

版权所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 陈伟律师  苏ICP备13038713
地址: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楼617室(黄河路与海虞北路交叉口)  联系人:陈律师 手机:13913672113 电话:0512-52825632 传真:0512-52959615